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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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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诉法修改以后监视居住的条件增加了,同时对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对象也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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