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查封房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第二种是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再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处置之前先通过查封房屋的所有权。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要通过怎样的方式解除查封呢,第一,可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由债权人主动向申请解除查封。第二,可以向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已经查封的房产。当然,这两种方案是建立在查封正确,债务人确实欠付债务的基础之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已经查封过的房产不可以二次查封,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来确定。可以在解封后,再提出查封申请,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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